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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广告原则
作者:佚名 日期:2002-4-26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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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原则:广告必须揭示事实,尤其应当揭示重要事实,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将会误导公众。
2.确切性原则:在做出广告声明之前,应对广告主或广告公司广告声明的具体内容有充分的把握和切实的证据。
3.比较原则:广告应避免对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或服务做虚假的、误导性的或未经证实的说明或声明。
4.非诱饵原则:广告不得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减价宣传,除非确实是想推销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以此为诱饵将消费者引向其他商品或服务。
5.保证原则:担保、保证广告必须明确、详实。向消费者讲明主要条款和缺陷,如果时间或版面不够,无法进行此类陈述,广告主必须清楚地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前在何处可以查阅到担保或保证条款的全部内容。
6.价格声明原则:广告应当避免做不实或误导性的价格声明,或为无法查实的存款做存款声明。
7.证言原则:广告形象代言人只能由那些有才干的、能真正表达真实观点和切身体验的诚实的人来做。
8.品位与得体原则:广告应避免出现与高品位或公众习惯相悖的令人不快的言辞、图片或含义。(杨晓白)